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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检答网集萃—73】无逮捕必要不批捕案件需要补充证据时,采用何种文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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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检察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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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逮捕必要不批捕案件
需要补充证据时,采用何种文书
咨询类别:法律政策
咨询人: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 马晓霞
咨询内容:审查批准逮捕案件需要补充证据时,如果是批捕案件,有文书《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提纲》,如果是证据不足不捕案件,有文书《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》,如果是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,采用何种文书?
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:对于存疑不捕案件,根据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(下称《刑诉规则》)第285条第1款规定,应当适用文书补充侦查提纲。对于批准逮捕案件,如果认为按照起诉和审判的要求,需要继续侦查的,根据《刑诉规则》第284条:“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,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128条、第136条、第138条规定情形,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,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,并可以制作继续侦查提纲,送交公安机关。”此时应当适用文书《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提纲》。
二是对于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之后,如果需要继续侦查的,可以适用《刑诉规则》第256条第1款规定,即:“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,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、疑难、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,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,对案件性质、收集证据、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,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。”按照该规定,对于符合介入侦查条件的案件,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,此时应当适用文书《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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